RFE 各标准语言参考 — EB-1A

不属于十项标准之一、却能单独否掉 EB-1A 全案的那条要求

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并不是全部的考核标准。你还必须证明自己入境后将为美国带来预期的实质性利益——而很多申请材料对此完全没有提及。

对应法条

INA 203(b)(1)(A)(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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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官原文是怎么写的

逐字引自一份真实 USCIS 通知书。姓名、雇主、具体日期与数字均已移除或泛化;方括号标注处为脱敏内容。英文为原文,中文为忠实翻译。

“It must be shown how the Petitioner's entry will 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 The petition does not indicate that the Petitioner's entry will 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
必须证明申请人入境后将如何为美国带来预期的实质性利益。申请材料并未表明申请人入境后将为美国带来预期的实质性利益。

注意第二句话的措辞:不是"证据不足",而是申请材料压根没有提及这一点。这是 INA 203(b)(1)(A)(iii) 规定的法定要求,独立于十项证据性标准之外——一份完全围绕"证明杰出能力"搭建的申请材料,完全可能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漏掉它,直到 RFE 寄来才暴露。跟大多数 RFE 认定不同,这一条通常修补成本很低——它是论证结构上的缺口,不是证据不足的缺口。

“The individual must plan to continue to work in his area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 must 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
申请人必须计划继续在其杰出能力所在领域工作,并且必须为美国带来预期的实质性利益。

同一段话把"预期利益"和"继续从事该领域工作的意图"绑在一起。两者都是面向未来的陈述,都不能靠你过去的履历来证明——过去履历恰恰是申请材料其余部分要论证的内容。建议专门写一节,说明你到美国后具体会做什么,以及这会给国家带来什么好处。

那位移民官认为哪些材料能补上这个缺口

逐字引自同一份通知书里 USCIS 自己列出的清单。这是你能拿到的最接近"回应信规格书"的东西。

  • 来自现有或潜在雇主,或该领域内其他从业者出具的信函
  • 申请人本人的陈述,详细说明其工作将如何为美国带来预期的实质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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