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E 各标准语言参考 — EB-1A / O-1A
RFE 质疑「获奖」标准时会怎么写
USCIS 最常见的驳回理由只有一个:奖是发给雇主的,不是发给你本人的。样本里两份独立通知书说的是同一句话——外加移民官自己给出的四要件检验和补救清单。
对应法条
8 CFR 204.5(h)(3)(i)
查看一手来源 →移民官自己给出的要件检验
逐字引用。这是任何一封 RFE 里最能直接拿来用的一段——移民官把这条标准列成一张编号检查表,并明确说每一项都要满足。请照着这份清单,逐条核对自己的证据。
本标准的字面要求需要以下证据:
- 申请人本人获得该奖项或荣誉
- 该奖项或荣誉属于申请人所在的领域
- 该奖项或荣誉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认可
- 该奖项是为表彰该领域内的卓越成就而颁发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全部要件,才算满足本标准的字面要求。
移民官原文是怎么写的
逐字引自一份真实 USCIS 通知书。姓名、雇主、具体日期与数字均已移除或泛化;方括号标注处为脱敏内容。英文为原文,中文为忠实翻译。
“It must be noted that several awards ([award names redacted], and project grants) were issued to your employer ([employer redacted]) and make no reference to you.”
必须指出,若干奖项([奖项名称已脱敏]以及项目资助)颁发给了你的雇主([雇主名称已脱敏]),并未提及你本人。
该案例在补件回应后获批。
这是第二个完全独立的案例,出现了同样的缺陷——不同申请人、不同行业、不同受理中心,措辞结构却几乎一样。当同一种失效模式在互不相关的案子里如此干净地反复出现时,应该把它当成递交前的核对清单项,而不是递交后才承担的 RFE 风险:递交前先确认每一份获奖材料上具名的是受益人本人。
“The record shows that your place of employment won awards. However, the focus of the evidence should be on your receipt of the awards or prizes, as opposed to your employer's receipt of the awards or prizes. Thus, since you were not the direct recipient of the prize or award, the evidence does not meet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is criterion.”
记录显示你的雇主获得了奖项。但是,证据的重点应该放在你本人获得奖项或荣誉上,而不是你雇主获得奖项或荣誉上。因此,由于你并非该奖项或荣誉的直接获得者,该证据不符合本标准的字面要求。
该案例在补件回应后获批。
这不是对奖项含金量的评价,而是一道门槛性的驳回——问题在于证书上具名的是谁。争辩"这个奖很有名"回答不了这个问题。要么补一份具名到你本人的材料,要么把这份材料移到更适用机构性奖项的标准下(例如"关键角色")。
那位移民官认为哪些材料能补上这个缺口
逐字引自同一份通知书里 USCIS 自己列出的清单。这是你能拿到的最接近"回应信规格书"的东西。
- 该奖项/荣誉的评选标准
- 该奖项/荣誉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媒体报道
- 颁奖机构的声誉
- 谁有资格参评该奖项/荣誉,包括候选人可申请的地理范围
- 每年颁发多少个该奖项/荣誉
- 历届获奖者中是否有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的人
- 该奖项/荣誉如何体现该领域的卓越表现
- 每个奖项/荣誉的证书副本
- 每个奖项/荣誉的清晰照片
- 颁奖机构就该奖项/荣誉发布的公开公告
移民官引用的判例
按通知书原样复述。这些是移民官自己的引用,不是 ImmiFlo 核验过的——我们没有逐条对照一手来源核实这些引文。 我们自己核验过的引用库在法律引用页。
- Hristov v. Roark, 09-CV-2731, 2011 WL 4711885 (E.D.N.Y. Sept. 30, 2011)
ImmiFlo 会把你的 RFE 通知书与初递材料逐条比对,按标准告诉你移民官具体质疑了什么,以及你现有的哪些材料已经能回答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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